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书
渝高法建〔2016〕5 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
近年来,“送达难”已成为制约民商事诉讼效率、影响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的主要因素之一。难以确定送达地址,是“送达难”的首要原因。为了明确送达地址,本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该送达地址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该解答公布后,一些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降低了诉讼成本,加快了诉讼进程,促进了社会诚信。鉴于贵单位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议贵单位倡导律师在指引当事人签订民商事合同时,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与相对方约定送达地址。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可用于接收各类诉讼文书。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法律后果。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3.在合同中明确变更约定送达地址的方式。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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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